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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
周家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行政办 加入时间:2006-6-2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哈尔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规划区域内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周家镇政府城建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晾晒粮食及其他杂物。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镇城建办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此规定者,责令清除,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清运保洁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及时清扫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保洁单位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开挖道路、清疏沟渠、室内维修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凡个体经营业户一律到指定市场经营,严禁沿街叫卖,镇区内所有门市经营的物品严禁室外经营,违反此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收物品。
第八条 一切车辆均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占。
第九条 严禁在主要大街乱贴标语、广告、发放彩券、乱写乱画及悬挂立式牌匾,违反此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所有临街门市及住户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管理、包绿化。
第十一条 镇区内不准散养鸡、鸭、鹅等畜禽,违反规定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处以 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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